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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公積金繳存比例

    添加時間:2022-03-30 15: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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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調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2021年度(即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各單位應當在辦理2021年6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后,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之間,進行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的調整;逾期調整,應當從7月份開始補繳。

      二、繳存基數

      1.自 2021年7月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20年1月至12月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確定后,在本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

      2.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或者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從參加工作或新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2021年1月1日以后新調入的職工,應當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以調入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上述兩種情況繳存基數在本年度內不再進行調整。

      3.按照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20年太原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86541元計算,本年度繳存基數上限為21636元;最高月繳存額為5192元(其中:單位2596元,個人2596元)。

      三、其它規定

      本通知未規定事項,請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調整工作的通知》(并公積金〔2020) 15號)執行。

      請各單位高度重視,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積極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的調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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