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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派遣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添加時間:2021-12-30 11: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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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所周知,在我們的實際工作過程中,時常會遇到勞務派遣這種工作形式,在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以后,勞務派遣單位可以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進行工作,那么實踐中我國對勞務派遣有哪些規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總則的內容又是怎樣的呢?

      2014年,國家人社部公布施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下稱《規定》)。《規定》共7章29條,對勞務派遣用工崗位界定、勞務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待遇、“虛假外包”違法派遣等問題作出了回應,特別是劃定了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比例的“紅線”——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解讀:

      01、輔助崗位認定需經職代會討論

      《規定》明確,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臨時性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輔助崗位的認定,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

      02、退回無工作時,派遣單位發工資

      《規定》明確,用工單位依法破產重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出現之一情形的,可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如果被派遣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的,用工單位不得在派遣期限屆滿前將其退回。派遣期限屆滿的,應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規定》明確勞務派遣機構應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退回后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規定》明確,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這將有效遏制用人單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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