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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認定單位逼迫員工辭職

    添加時間:2018-12-19 10: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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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我們國家的勞動法規定,公司是不能無故辭退員工的,如果要辭退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所以就有很多公司選擇逼迫員工辭職,這樣就不用支付補償金了,但是這樣的做法是違法的!

    一、如何認定單位逼迫員工辭職

    勞動部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通知及最高法2001年《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司未經協商,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停發工資、停繳社會保險,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意向的,公司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應該補發拖欠員工工資,給付經濟補償金并可支付賠償金。

    二、員工被迫辭職能否得到補償

    關于這個問題,應當說是沒有什么爭議的。雖然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規定不能一概適用。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并可支付賠償金。因此,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針對目前企業逼迫員工辭職現象日趨嚴重,有關人士建議:設立“推定解雇制度”,即為了防止企業為迫使員工離開企業,使出“調換崗位法”、“下放基層法”、“降低待遇法”、“長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等手段,突然地、單方面地改變雇員的基本工作條件,如果雇員不愿意接受而辭職,他或她等于被雇主變相解雇,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雇主既沒有正當理由解雇,又沒有提前通知,雇主要對逼迫員工自動辭職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在《勞動法》中增設此制度,基于法律的預測和指引功能,企業此類行為將會減少,員工的職業穩定性將會增加。

    公司強迫勞動者調崗,而且降低工資;公司增加工作量,而且超過勞動者能力;公司領導故意找茬,給員工穿小鞋等。就可以迫使勞動者自愿辭職,但勞動者遇到此類情況,可以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解決。

    “什么是被迫辭職,有什么條件才符合被迫辭職”:職工不愿辭職,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卻又讓職工自己寫自愿辭職書,這就是被迫辭職。

    既然你是被迫辭職,你就是不愿辭職,那么你完全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或是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如果你交上的是“被迫辭職書”,單位會不同意而要求你去掉“被迫”兩字,如果你按單位意愿交上了辭職書:你就是自己辭職了,那么你的經濟補償等權利就無法保障了。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公司未經協商,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停發工資、停繳社會保險等行為導致員工被迫辭職的都屬于被迫辭職,這樣的行為公司應該支付工資并且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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