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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非因工負傷,企業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添加時間:2018-06-27 10: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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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總是做機械工程的,他公司有個很厲害的技術操作員小李。周總跟小李簽了五年的勞動合同,今年才第三年 。前陣子,小李自駕游出去玩,不小心出了車禍。現在是出院回公司上班了,可小李右手傷了,而且是七級傷殘,沒法再做技術操作員。無奈之下,周總決定和小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幸好,周總的法律風險預防意識相當強,在通知之前,先撥打了我們的400咨詢熱線。周總可以和小李解除勞動合同嗎?可以。但是能直接解除嗎?不能! 

    讓我們先來看看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關系,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勞動者的醫療期滿,關于員工能享受醫療期的長短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中有明確規定;
    2、勞動者被認定不能從事原工作;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仍然不能從事該另行安排的工作;
    4、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注意,以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的上述規定還是合情合理的,畢竟不是工傷,企業不用白養著員工,員工也不會直接就被炒魷魚。雙方有個緩沖空間,先協商下,考慮調崗,如果調崗后員工還不能勝任的,那就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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