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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重組后,勞動合同簽訂的次數如何確定

    添加時間:2018-04-13 13: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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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重組后,如何確定勞動合同的簽訂次數?小編為大家結合案例進行詳細的分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情介紹:劉某某是一家IT公司職工,公司在上海、杭州都有分公司,各分公司都以自己的名義與職工簽訂有勞動合同。去年8月,根據公司經營調整計劃,由上海分公司合并杭州分公司,并在此基礎上成立一家新的子公司。合并過程中,對于涉及到的職工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是,由各分公司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然后再由新成立的子公司與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年限連續計算,不再另行支付經濟補償。那么,新成立的子公司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屬于第一次簽訂,還是屬于第二次簽訂?

    法律評析:公司合并過程中,關于勞動合同的處理一般采取三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解除原勞動合同,并與新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種方式是新公司與職工變更原勞動合同的主體,按照原合同的條款約定繼續履行原合同;

    第三種方式是對原合同不作處理,由新公司直接予以承繼。

    該公司的合并采取的就是第一種方式。

    對于第一種方式,勞動合同的解除與勞動合同的簽訂涉及不同的用人單位主體,職工與不同主體之間解除或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連續性。對于新公司來講,其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第一次簽訂。

    對于第二種方式,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僅僅涉及到勞動合同主體的變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這屬于新公司對于原勞動合同的承繼,如果原勞動合同是在2008年之后簽訂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那么就可以認定為新公司與職工之間已經簽訂過一次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勞動合同的變更,不僅涉及到主體的變更,而且也涉及到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比如延長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理解為屬于第二次勞動合同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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